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209號

原告 吳詠珊

被告 楊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琬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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