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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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煉選任辯護人王銘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永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永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74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殺人未遂犯行,坦承傷害犯行,惟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證人陳慧婷、王茂松、陳生之證述及扣案短柄農用掃刀1支、被告所穿著而沾染證人陳慧婷血液之上衣1件與澄清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蒐證照片13張等其他卷證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被告有精神障礙又無就醫治療,無法經由藥物有效控制病情,難期被告能遵期到庭接受審理,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人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認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4日起將被告羈押,並自同年10月4日、12月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固為被告請求略以:從被告之精神鑑定報告來看,羈押並非處置被告之最佳方式,請准以具保或責付之方式來替代羈押處分等語。惟查,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係就被告行為時精神狀態予以鑑定,其結果與本院認定被告是否符合羈押之要件、有無羈押之必要,尚無真接關連,自不能僅以該鑑定報告內容認被告具傷害他人之危險性,宜安排被告接受精神障礙治療,即認應以具保或責付之方式來替代羈押。本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涉嫌持農用掃刀砍殺被害人,造成其左前臂、上臂及手背多處撕裂傷併肌腱、動脈及神經斷裂等傷害,傷勢非輕,對被害人生命、身體構成嚴重侵害,犯罪情節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瑞哲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