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七號再抗告人 陳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鴻昱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家抗字第一○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以對再抗告人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就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該院裁定廢棄上開假扣押裁定,並駁回其聲請。相對人不服,乃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對再抗告人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業據提出其與士林地院一○一年度婚字第一五九號請求離婚事件之確定判決,及其一○三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件。另再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兩造間離婚訴訟繫屬法院後,於同年九月二十日將台北市○○區○○路房地設定最高限額四千二百萬元抵押權予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於一○二年九月九日,將新北市○○區○○路房地設定最高限額一千二百萬元抵押權予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復於士林地院假扣押執行上開忠誠路房地後,將其名義之ANA-○九六九自用小客車移轉為其母 陳李桃 名義,有上開房地登記謄本、假扣押查封筆錄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函等件,堪認相對人已釋明本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至再抗告人所處分前揭財產,究屬婚前或婚後財產,係屬兩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訴訟事件之本案實體認定問題,與本件假扣押是否具備要件並無關聯等詞,爰廢棄士林地院所為駁回相對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於士林地院之異議。再抗告人再為抗告,係以:原法院於相對人提出抗告後未賦予伊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忠誠路房地為婚前財產,中正路房地為上開離婚訴訟事件繫屬法院後所取得,非計算剩餘財產之範圍云云。惟相對人於提出民事抗告狀後,士林地院已將繕本送達再抗告人,難謂於裁定前未使再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相對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提出上述之文書釋明,原裁定因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