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被告莨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6,6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5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年5月1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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