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王凱蒂
徐玓瑋 汪雯琪 吳宗謙 張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琡雅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捌萬元(計算式:3萬元+27萬+18萬元+12萬元+18萬元=7
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