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吳文惠
周大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就台北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被告間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之,是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且系爭土地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方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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