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林舜雄
林秋美 林舜乾 共同 高宏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胡惟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韋勳潘慶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參萬貳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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