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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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8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06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AEW1420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AEV14204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AEW142040號)」之記載,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原處分案號:北監營裁字第裁40-AEV14204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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