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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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159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到期日則視為無記載,請具狀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