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16號聲請人 李高美子
李懿津 李水金 李偲平 李秋華 李雨婷 李宜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全體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李高美子是否欲拋棄繼承,若無拋棄繼承之意願,聲請人李高美子應具狀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另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逾期未撤回,將予形式審查後併就聲請人李高美子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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