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劉道生劉五郎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86677-0│股票│1│150││├──┼──────────────┼──────────┼──────┼───┼────┼───┤│002│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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