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智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蕙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錢蕙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⒈證人 江雪瑛 、潘玉芬、 涂秀融邱淑芬朱正中林雨宣呂冠邦郭昱良蔡文誠 於警詢中之證述;⒉扣案之仿冒商品更正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配合員警追查仿冒商品來源,顯有悔意,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已與告訴人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 歡固喜 公司、瑞士商 柏蒂溫 妮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 克莉絲汀迪奧 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獲得原諒,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之仿冒商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新台幣(下同)5,000元,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並已主動繳回供警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註│商標權人│備註││名稱││冊/審定號)│││├──────┼──────┼──────┼──────┼──────┤│CHANEL商標│20個│00000000│瑞士商 香奈兒 │不提告訴││圍巾││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9個│││││包包│││││├──────┼──────┤││││CHANEL商標│25個│││││皮夾│││││├──────┼──────┤││││CHANEL商標│4個│││││香水│││││├──────┼──────┼──────┼──────┼──────┤│LV商標包包│36個│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提出告訴│├──────┼──────┤00000000│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皮夾│21個│00000000│││├──────┼──────┤00000000││││LV商標皮帶│1個││││├──────┼──────┤││││LV商標圍巾│22個││││├──────┼──────┼──────┼──────┼──────┤│Burberry商│8個│00000000│英商 布拜里公 │不提告訴││標皮夾││00000000│司││├──────┼──────┤││││Burberry商│3個│││││標包包│││││├──────┼──────┼──────┼──────┼──────┤│YSL商標皮夾│8個│00000000│法商 伊芙 聖羅│不提告訴│├──────┼──────┤│蘭公司│││YSL商標包包│2個││││├──────┼──────┼──────┼──────┼──────┤│MCM商標皮夾│24個│00000000│瑞士商提 阿斯 │不提告訴│├──────┼──────┤00000000│控股公司│││MCM商標圍巾│3個││││├──────┼──────┼──────┼──────┼──────┤│GUCCI商標皮│63個│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提出告訴││夾││00000000│歡固喜公司││├──────┼──────┤00000000││││GUCCI商標皮│2個│00000000││││帶│││││├──────┼──────┤││││GUCCI商標包│46個│││││包│││││├──────┼──────┤││││GUCCI商標圍│37個│││││巾│││││├──────┼──────┤││││GUCCI商標帽│12個│││││子│││││├──────┼──────┤││││GUCCI商標香│1個│││││水│││││├──────┼──────┼──────┼──────┼──────┤│BV商標包包│1個│00000000│瑞士商柏蒂溫│不提告訴│├──────┼──────┤│妮股份有限公│││BV商標皮夾│11個││司││├──────┼──────┼──────┼──────┼──────┤│巴黎世家商標│3個│00000000│法商巴黎世家│不提告訴││皮夾│││公司││├──────┼──────┼──────┼──────┼──────┤│HERMES商標│2個│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提出告訴││皮帶│││國際8││├──────┼──────┼──────┼──────┼──────┤│迪奧商標香水│2個│00000000│克莉絲汀迪奧│提出告訴│││││香水股份有限││││││公司││├──────┼──────┼──────┼──────┼──────┤│MJ商標包包│3個│00000000│美商 瑪寇雅 可│不提告訴│││││波公司││├──────┼──────┼──────┼──────┼──────┤│Fendi商標皮│2個│00000000│義大利商芬迪│不提告訴││夾││00000000│有限公司││├──────┼──────┤││││Fendi商標包│3個│││││包│││││├──────┼──────┤││││Fendi商標圍│1個│││││巾│││││├──────┼──────┼──────┼──────┼──────┤│萬寶龍商標皮│1個│00000000│德商萬寶龍文│不提告訴││夾│││具有限公司││├──────┼──────┼──────┼──────┼──────┤│ 蘭蔻 商標香水│2個│00000000│ 法商蘭蔻 香水│不提告訴│││││及化妝品公司││└──────┴──────┴──────┴──────┴──────┘(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346號被告錢蕙瑩女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蕙瑩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如附表所示),指定使用於各類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詎錢蕙瑩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年9月10日起,在臉書社群網站名稱「葉莎莉」,以直播方式販售仿冒上開商標之物品。經警方發覺後,於107年10月26日喬裝買家向錢蕙瑩購買仿冒前開LV商標之皮夾1個,經送請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無誤。警方復於107年12月21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錢蕙瑩位於臺南市○○區○○○街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錢蕙瑩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郵局帳戶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蒐證照片圖、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含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鑑定證明書)、香奈兒公司陳報狀(內含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柏蒂溫妮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固喜歡固喜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刑事告訴狀(內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提阿斯控股公司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巴黎世家公司鑑定報告書(含委任狀)、伊芙聖羅蘭公司鑑定報告書(含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請依同法第98條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業與柏蒂溫妮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4份及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足憑。另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然查,被告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以新臺幣(下同)120元至4,500元不等販售與他人,而未提供任何商品保證書或其他資料以取信買家乙節,業據被害人即被告顧客江雪瑛、涂秀融、林雨宣、呂冠邦、蔡文誠於警詢證述在卷,又上開販賣價格與正版商品販賣價格差距甚大,一般消費者自價格觀之,即可知該商品恐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疑慮,買家即知所購商品,可能係仿冒商標商品,仍下單購買,自係評估價格、品質及風險後之決定,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從而被告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綜上所述,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容有誤會。然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則均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均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檢察官白覲毓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李貞慧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註│商標權人│備註││名稱││冊/審定號)│││├──────┼──────┼──────┼──────┼──────┤│CHANEL商標│20個│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不提告訴││圍巾││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9個│││││包包│││││├──────┼──────┤││││CHANEL商標│25個│││││皮夾│││││├──────┼──────┤││││CHANEL商標│4個│││││香水│││││├──────┼──────┼──────┼──────┼──────┤│LV商標包包│33個│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提出告訴│├──────┼──────┤00000000│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皮夾│21個│00000000│││├──────┼──────┤0000000││││LV商標皮帶│1個││││├──────┼──────┤││││LV商標圍巾│22個││││├──────┼──────┼──────┼──────┼──────┤│Burberry商│8個│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不提告訴││標皮夾││00000000│司││├──────┼──────┤││││Burberry商│3個│││││標包包│││││├──────┼──────┼──────┼──────┼──────┤│YSL商標皮夾│8個│00000000│法商伊芙聖羅│不提告訴│├──────┼──────┤│蘭公司│││YSL商標包包│2個││││├──────┼──────┼──────┼──────┼──────┤│MCM商標皮夾│24個│00000000│瑞士商提阿斯│不提告訴│├──────┼──────┤00000000│控股公司│││MCM商標圍巾│3個││││├──────┼──────┼──────┼──────┼──────┤│GUCCI商標皮│63個│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提出告訴││夾││0000000│歡固喜公司││├──────┼──────┤00000000││││GUCCI商標皮│2個│00000000││││帶│││││├──────┼──────┤││││GUCCI商標包│46個│││││包│││││├──────┼──────┤││││GUCCI商標圍│37個│││││巾│││││├──────┼──────┤││││GUCCI商標帽│12個│││││子│││││├──────┼──────┤││││GUCCI商標香│1個│││││水│││││├──────┼──────┼──────┼──────┼──────┤│BV商標包包│1個│00000000│瑞士商柏蒂溫│不提告訴│├──────┼──────┤│妮股份有限公│││BV商標皮夾│11個││司││├──────┼──────┼──────┼──────┼──────┤│巴黎世家商標│3個│00000000│法商巴黎世家│不提告訴││皮夾│││公司││├──────┼──────┼──────┼──────┼──────┤│HERMES商標│2個│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提出告訴││皮帶│││國際││├──────┼──────┼──────┼──────┼──────┤│迪奧商標香水│2個│00000000│克莉絲汀迪奧│提出告訴│││││香水股份有限││││││公司││├──────┼──────┼──────┼──────┼──────┤│MJ商標包包│3個│00000000│美商瑪寇雅可│不提告訴│││││波公司││├──────┼──────┼──────┼──────┼──────┤│Fendi商標皮│2個│00000000│義大利商芬迪│不提告訴││夾││00000000│有限公司││├──────┼──────┤││││Fendi商標包│3個│││││包│││││├──────┼──────┤││││Fendi商標圍│1個│││││巾│││││├──────┼──────┼──────┼──────┼──────┤│萬寶龍商標皮│1個│00000000│德商萬寶龍文│不提告訴││夾│││具有限公司││├──────┼──────┼──────┼──────┼──────┤│蘭蔻商標香水│2個│00000000│法商蘭蔻香水│不提告訴│││││及化妝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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