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戴正忠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就本院受理之109年度交字第15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新竹縣竹東鎮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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