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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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王沛媛 送達代收人 柯禹彤 被告 張華杰
翁瑋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華杰及翁瑋傑被訴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
6、1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