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549號上訴人即 周秀琴 附帶被上訴人
林周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 陳怡君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順發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妤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