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85號聲明人 曾國隆
曾國輝 曾若涵 法定代理人尚 李彩利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報被繼承人 曾日松 及其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曾日松所有兄弟姐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曾日松之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補聲明人曾若涵之最新戶籍謄本,須有監護人之記載。
五、聲明人以全體聲明人名義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家事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