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62號上訴人華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珠 上訴人 周明定
周聰明 周鴻裕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上訴人 周秀琴
林 周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