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出入境證明書(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
(二)若相對人已入境並已失蹤,請提出相對人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相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常住人口身分證或居留證)。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