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法定代理人丁○○聲明人即繼承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應提出戶籍謄本、甲○○應到院補蓋聲請狀上之用印。
二、丙○○之法定代理人丁○○應到院補正聲請狀之用印(應與印鑑證明同)。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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