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丁○○聲請人即繼承人乙○○聲請人即繼承人丙○○聲請人即繼承人甲○○聲請人即繼承人戊○○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拋棄繼承之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補正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如已死亡並應加註死亡日期。若仍存在,並補正已對其拋棄之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