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39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文魁 訴訟代理人 陳穎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111年度補字第113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