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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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3號原告 李曉梅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4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00元(2,100元-1,400元=7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213 號裁定(111.12.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專調 字第 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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