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守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錦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應給付黃錦雲新臺幣(下同)21,538,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1,5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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