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0年訴字第35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及1年6月確定,其中竊盜部分,經本院96聲減字第809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並與不得減刑之強盜部分,併定有期徒刑6年5月之應執行刑,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7年11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7年10月22日,業經法務部以97年3月13日法矯字第097000808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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