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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