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6、1123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8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988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323號),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簡上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1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預見以自己名義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可被犯罪集團用於供被詐騙或恐嚇之人匯款之用,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5年7月20日,見某報紙刊登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廣告,即撥打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順 」之人聯繫,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在宜蘭縣羅東火車站前肯德雞等地,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該綽號「阿順」及詐騙集團之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其詐騙財物,該詐騙集團人員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甲○○之帳戶內。嗣經丁○○、丙○、戊○○、乙○○發覺受騙,始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林嘉萍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帳號│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1│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於95年8月3日上午│丁○○│146萬6千元│││羅東分行│66-2│8時40分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人員撥打電話予│││││││丁○○,詐稱其為│││││││士林地檢署書記官│││││││以丁○○為詐騙集│││││││團嫌疑犯為由,要│││││││求丁○○至金融機│││││││構辦理語音轉帳,│││││││,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上│││││││午10時46分、48分│││││││許,分別匯款99萬│││││││9千元、46萬7千元│││││││至前開帳戶內││││││││││├───┼──────┼─────┼────────┼─────┼─────┤│2│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於95年8月3日上午│丙○│106萬5千4│││有限公司宜蘭│4596-1│9時許,姓名年籍││百元│││郵局││不詳之詐騙集團之│││││││人撥打電話予丙○│││││││,詐稱其為臺北地│││││││院人員,以丙○為│││││││詐騙集團嫌疑犯為│││││││由,要求丙○至金│││││││融機構辦理語音轉│││││││帳,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分│││││││別匯款96萬5千4百│││││││元、10萬元至前開│││││││帳戶內││││││││││├───┼──────┼─────┼────────┼─────┼─────┤│3│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95年8月4日,姓名│戊○○│10萬元│││銀行羅東分行││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人員撥打電話予│││││││戊○○,謊稱 劉勝 │││││││村抽中慈善機構義│││││││賣活動之第3獎,│││││││惟需購買金飾狗始│││││││得領獎,使戊○○│││││││陷於錯誤,而於│││││││95年8月4日匯款10│││││││萬元至前開帳戶內││││││││││├───┼──────┼─────┼────────┼─────┼─────┤│4│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95年7月間,姓名│乙○○│100萬元│││羅東分行│66-2│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人員撥打電話予│││││││乙○○,謊稱 吳加 │││││││督中了新永順公司│││││││5週年摸彩,並要│││││││乙○○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使乙○○│││││││陷於錯誤,而於95│││││││年7月31日匯款100│││││││萬元至前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