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林佩穎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曾資雅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略以:鈞院前以異議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重覆聲請而無保護必要為由駁回聲請;惟本件債權係受讓而來,債權讓與人前雖就同一債權聲請過本票裁定,但因本票原本不慎遺失,改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有權利保護之必要,爰請求撤銷等語。
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