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 王一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子奕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64號),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 陳子弈 起訴請求聲請人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2所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111年度上字第564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為150萬元,並確定在案(見該案卷第59頁)。
基此,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775元,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4,455元(計算式:28,230-23,775=4,455)。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王怡菁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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