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煒晨(原名江廣曜)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罪,經判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其中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本監110年第2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11年第10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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