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LEVANHUNG(中文名:黎文雄)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EVANHUNG(中文名:黎文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LEVANHUNG(中文名:黎文雄)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業經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足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涉犯上開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又為外籍人士,其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見被告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參酌本案犯罪情節、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經慮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裁定被告自112年7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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