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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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陸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02599││1│3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20720││1│3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53209││1│63││├─┼───────────────┼──────────────┼────┼───┼────┼───┤│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43968││1│67││├─┼───────────────┼──────────────┼────┼───┼────┼───┤│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3108││1│74││├─┼───────────────┼──────────────┼────┼───┼────┼───┤│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4348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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