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42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即 原 告  呂家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經本
院於100年9月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9月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雅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