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即 原 告 黃永明
原 告 陳振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元
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柒萬零壹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