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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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阮碧桃 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原告林○宇(住居詳卷)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顏雯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