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