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上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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