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3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96年度易字第8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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