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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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