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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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9、10、11、12、13、14號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9、10、11、12、13、14號所載,與如附件編號1、2、3、4、5、6、7、8、15、16、17、18號所列已經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9、10、11、12、13、14號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1、2、3、4、5、6、7、8號所列已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6號裁定減刑之罪減得之刑,以及如附件編號15、16、
17、18號所列已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65號判決減刑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