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2號聲明人 李玟政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1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李玟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8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91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明異議暨陳情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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