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李振忠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原告得以免除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43,505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計算式:0000000+55457+46277+0000000+0000000+22016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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