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柯芳澤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 律師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及101年9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及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以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李錦美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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