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00號聲明人 林文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7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文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09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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