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53號原告 黃亷增 被告 黃清官
黃淑珍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秀珍○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係因被繼承人 黃火亮 亡後遺有財產,兩造已經就遺產分割為分割協議,不動產部分已經按照協議為分別共有繼承登記,動產(即存款)部分,原告無法依協議向金融機構逕為單獨領取應得部分,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得依協議逕為領取,準此,本件應係請求被告履行協議,尚非逕為分割遺產事件,且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據原告提出之兩造遺產分割協議書、存款餘額證明,本件關於動產部分尚有新台幣(下同)1,29萬3,351元,原告依協議分配取得20%,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計算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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