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提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提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提字第3號聲請人 陳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丁先生(俗稱政大搖搖哥,經本院查詢確定人別為 丁家楓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疑似有精神病之人,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中午在國立政治大學集英樓前,由年籍姓名不詳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員警會同有關人員,經丁家楓明確表示不願同行,仍強行限制其自由,顯然上開員警違反丁家楓之意願違法逮捕、拘禁之,並違法拘禁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聲請人輾轉獲悉上情,認丁家楓確有遭違法逮捕、拘禁,爰依提審法聲請提審。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家事庭受理本件聲請之時(即105年4月1日下午3時),聲請人所主張丁家楓遭拘禁、逮捕地之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亦已受理聲請提審丁家楓案件,並以105年度家提字第1至10號承辦審理中,定於同日下午3時30分進行遠距訊問開庭,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丁家楓是否遭合法逮捕、拘禁一節,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提審法即時審查中,既然丁家楓現時已經法院依提審法審查其逮捕拘禁之合法性,自然較「依其他法律得聲請法院即時審查」更無提審之實益,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上開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堪可類推適用,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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