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延長工時工資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呂超群 律師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被上訴人 郭治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延長工時工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欣儀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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