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