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