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貽堅 送達代收人陳貽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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