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607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明雅
訴訟代理人 張美芝
被 告 徐慧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86年9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